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并且按照电梯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以及电梯质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施工。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将电梯钥匙以及技术资料和监督检验证明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