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托单位不得再委托或者变相再委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情况,于施工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