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被监督机关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情况,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决定,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但当事人已对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