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第十八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监督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督机关、投诉举报人有权申请其回避,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没有自行回避,被监督机关、投诉举报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决定其回避。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