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第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