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取得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