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肉品加工、经营企业未制定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二)加工、销售肉品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三)肉品加工、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肉品质量和来源等有关信息记录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