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熟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