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加工、经营法定禁止收购、加工、经营的肉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没收尚未销售、加工的肉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收购、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肉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