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肉品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肉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肉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范围,将肉品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肉品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