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以及肉品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生产、贮存、运输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肉品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后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的监督管理。

民族事务、公安、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肉品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品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