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肉品管理,是指对畜禽屠宰,畜禽肉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管理。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马、驴、骡、鹿、兔、食用犬、鸡、鸭、鹅。本条例所称肉品,是指畜禽屠宰分割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及其加工后产生的肉类食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