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肉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肉品质量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肉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已经销售的肉品;对召回的肉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置,并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