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加工和经营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销售熟肉制品(不含采用灌制方式加工的肉品和肉品加工企业专柜直销的熟肉制品),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包装物应当注明肉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限、贮存条件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