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销售肉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明示销售者姓名或者名称等有关信息、肉品来源、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二)销售清真肉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明示清真标志,使用清真专用柜台,并同非清真肉品销售柜台相隔离;

(三)销售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在销售场所明示告知消费者;

(四)使用肉品销售专用工具和防蝇、防尘设施,禁止露天销售肉品;

(五)销售直接入口的熟肉制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售货工具、柜台及有关设施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