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检疫、检验和检测第十六条有效肉品品质检验,包括下列内容:(一)检验规程规定的动物疾病;(二)有害腺体;(三)药物残留;(四)瘦肉精;(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六)种公母猪或者晚阉猪;(七)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