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检疫、检验和检测第十七条有效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