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三章 检疫、检验和检测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畜禽及其肉品的检疫工作,检疫工作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官方兽医应当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如实记录检疫各环节的情况;对检疫合格的肉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官方兽医应当监督畜禽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