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禽屠宰第十三条有效畜禽屠宰厂(场)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