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禽屠宰第十二条有效畜禽屠宰厂(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对畜禽及其肉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