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禽屠宰第十一条有效畜禽屠宰厂(场)的急宰间、屠宰间、分割间、贮肉间,禁止存放与屠宰活动无关的物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