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禽屠宰第十条有效畜禽屠宰厂(场)生产区域应当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出厂(场)的肉品不得带有污血、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