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