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