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投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举报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及时查处不文明行为,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投诉人适当奖励。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