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行业协会章程,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对相关文明行为予以具体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违反管理规约的不文明行为,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对管理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取证。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