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