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各方协同、社会参与,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