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激励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公益广告专用设施,建立好人馆、荣誉墙等道德宣传教育场所。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开展文明行为和道德先进人物宣传。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设施、设备、媒介资源参与文明行为宣传。户外广告牌、电子广告屏、公交站台以及建设工地围挡,应当刊播、展示公益广告。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