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