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激励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行业、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