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践行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不说脏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用电梯时先出后进,行经楼梯或者天桥、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过;
(三)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文明使用通讯工具;
(四)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
(五)不得随意张贴、喷涂广告或者散发传单;
(六)文明开展庆典、营销、娱乐、健身等户外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七)不得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
(八)不得参与色情、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九)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围观聚集;
(十)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十一)不得利用网络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暴力、淫秽信息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