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践行下列行为规范:(一)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二)不得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物,不得损坏旅游景区景点内的公共设施;(三)不得从事有损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环境、氛围的活动;(四)不得违反规定攀爬、触摸文物或者对文物进行拍照摄像;(五)不得污损、破坏宾馆酒店的物品、设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