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划定畜禽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在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畜禽限制养殖区域内不得新增畜禽养殖专业户,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不得扩大养殖规模。畜禽禁止养殖区域内已有的畜禽养殖专业户,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关闭,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