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网络,定期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和污染防治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组织实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