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等规模以下养殖的污染防治。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的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依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