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下列人员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等人员;

(三)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人员。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