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

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