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可以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对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直接投票选举。

选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置若干投票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