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依法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社会。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