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尊重依法文明养犬人,共建和谐社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