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本区域内有关养犬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社区网格员应当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宣传,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制止、记录,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