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有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死亡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