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

(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三)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

(四)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