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人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日常养护工作的巡查和监督检查,实行定期监测,组织对古树名木的专业养护和管理,对古树名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发现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和复壮。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