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二)二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二米;(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一米。在城市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划定。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