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二米;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其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一米。

在城市规划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划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