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