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每年六月第一周为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主动学习环境保护知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增强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