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原煤、砂石、粉煤灰、渣土等散装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路线行驶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路面污染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