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原煤、砂石、粉煤灰、渣土等散装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路线行驶的,由县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路面污染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污染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