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及室外修缮等,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