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中心城区内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实行无害化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应当集中清运、集中处理。
禁止在农田、草地、林地、湿地、河沟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范围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垃圾处理规划,建立统一、高效的回收体系。餐厨垃圾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随意倾倒、遗洒或者丢弃,禁止流向畜禽养殖业。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油烟等排放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经营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油烟等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