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中心城区内不得新建煤炭、砂石、石灰等生产经营场所。县城建成区内应当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不得新建燃煤供暖设施。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